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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⑩:为亲情所“困”的艾局长

  •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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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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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艾某,中共党员,某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艾某利用职务影响,让辖区民营建筑企业将有关资金存入其子所在商业银行,使其子获得业绩提升和高额奖金。

【处 理】

艾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吸收存款谋利,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子所获经济利益予以收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

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点 评】

个别党员干部对配偶、子女“溺爱”有加,为使其超额完成所在银行的揽储任务,想方设法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鼎力相助”;或被亲情“绑架”,纵容、默许配偶或子女利用干部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吸收存款,换取丰厚待遇。这些腐败之祸的起因,“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现实中,为借助“资源户”的人脉吸收存款获利,不少金融机构争相招录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一旦存在上述“以权吸储”情况,便为权力寻租腾出了空间。

本案中,艾某利用职务影响,让其所管辖区域内的民营建筑企业将资金存入儿子所在的商业银行,银行则“投桃报李”,回报高额奖金,看似“双赢”的合作背后,是损公肥私、以权谋私的行为。“舐犊情深”乃人之常情,但职务之便不可为亲情谋利。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杜绝“以权吸储”,莫让权力被私心腐蚀、亲情被私利俘虏。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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