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郑某,中共党员,某县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科科长。2020年至2021年间,郑某与企业主陈某合谋,通过伪造产权调换协议时间,规避安置政策禁止性规定,在未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私自将两人合伙购买的3间拆迁房违规安置到房价较高、地段较好的小区并出售谋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69.2万元。
【处 理】
郑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负责房屋征收的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郑某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点 评】
拆迁安置工作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安置的不只是房子,还有群众的“民心”。但在利益面前,个别党员干部公私不分,通过暗箱操作“各显神通”,有的在征迁启动环节与项目公司“搭伙求财”,有的在权属审核环节伪造资料从中套取国家补偿,有的在安置环节对重复征用、“一物多补”等问题故意姑息纵容。征拆工作涉及面广、利益集中,只有坚决斩断“黑手”,有效遏制腐败,才能让群众心中“无疙瘩、无疑惑、无怨气”。
本案的郑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干部,又是被征迁户中的一员。私心作祟,郑某悄悄动起安置“歪脑筋”,利用职权“近水楼台先得月”,违规安置好地段,“千方百计”与民争利、“薅”国家“羊毛”,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党纪国法严惩。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正确群众观、金钱观,以实际行动做群众利益的忠实守护者。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