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 清廉机关

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⑧:杨书记的购房“优惠价”

  • 发布日期:2024-04-02
  • 浏览次数:
  •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 字体:[ ]

4f2ff5915f7d4db48f8cb8979418569e.png

【案 例】

杨某,中共党员,某镇党委书记。2020年底,杨某在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时,向该公司股东索要额外优惠。该公司股东经商议,决定在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以外再额外优惠32万余元。后杨某以该优惠价格购买了房产。

【处 理】

杨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额外的购房优惠幅度,构成受贿罪。杨某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贪污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点 评】

房产作为高标的额的特殊商品,容易成为个别心存侥幸的党员干部掩耳盗铃、变相受贿的交易工具。公职人员购买房屋时,可以通过“砍价”争取正常幅度的“优惠让利”,但是应当辨明交易过程中正常市场行为与违法受贿行为的界限。低价买房、先买后退、久拖不付、私人订制等涉房型“以购代贿”,往往披着合法民事行为的“外衣”,看似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实则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明显违背市场规律。

本案中,杨某支付的房款比最低销售价还“优惠”了32万余元,显然超出正常优惠幅度。房地产公司愿意给予该幅度的优惠,看中的乃是杨某的职权地位和利用价值。而杨某明知其为房地产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会影响交易价格,却仍然积极追求该交易的完成,以形式上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来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党员干部应当对房产交易中的“优惠让利”保持高度警惕,综合把握优惠的设定、优惠的对象、优惠的原因等多方因素,准确判断双方关系间是否存在公权力影响,严守纪律底线,不踩违法红线。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