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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⑦:“退而不休”的秦局长

  •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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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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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秦某,中共党员,某县住建局局长,2020年退休。2021年4月至2022年2月,秦某与他人在当地创办一家建筑企业,并在当地承揽多个建筑工程。

【处 理】

秦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点 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可以凭借社会阅历、工作经验和专业特长,自觉自愿、量力而行发挥“余热”,积极参与社会建设。但是,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离职或退休视为“安全着陆”,自以为能够脱离纪律约束,自由从事营利活动。更有甚者,借离职或退休之名为权钱交易“打掩护”,“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岗不收转岗收”,变相拉长权力变现战线。针对此类“晚节”不保问题,我国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的从业行为作出严格要求和规范。

本案中,秦某“退而不休”,仍然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建筑工程承揽活动。事实上,其虽已离岗,但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发挥作用。因此,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努力做到离岗不改本色,“发挥余热”可以,借机“施展余威”不行,要谨慎对待权力的“余温”,正确认清贪婪的代价。

(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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