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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纪法之亲清政商关系专题典型案例⑥:金局长“理错了财”

  • 发布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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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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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金某,中共党员,某市财政局副局长。2019年1月,金某在朋友的推荐下,投资购买了某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查,该基金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

【处 理】

金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点 评】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将合法财产以合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那么,公职人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属于上述被允许的投资理财行为?事实上,与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于各类证券、期货产品不同,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一般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公职人员通过违规投资此类非标准化基金产品,可以使利益输送表现得更为隐秘,看似合法合规,实则一不小心就会掉入“经商办企业”的违纪陷阱。

本案中,金某用家庭合法财产投资购买基金无可厚非,但他恰恰没有辨明基金的投资范围,“一步”之差犯了“大错”。金某购买投向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基金,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投资有红线,理财有原则。公职人员投资证券市场切忌“装到碗里都是菜”,务必擦亮眼睛、谨慎选择,阅读《投资协议书》,全面熟悉投资内容。

(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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