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钱某,某县司法局副局长。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钱某未经批准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兼职,为该公司提供法律帮助,期间领取报酬5万元。
【处 理】
钱某身为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取酬,受到政务记过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点 评】
“当官”与“发财”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公职人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应当致力“为公”践初心,通过做好本职工作实现个人价值。但是,个别公职人员一面手握公权力,一面利用自身职权影响在企业或社会组织“接私活”,做“权”“利”双收的“两栖干部”。违规兼职行为不仅占用公职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妨碍其正常履职,也严重影响公职人员的形象,为权钱交易和利益输送提供了空间。因此,开展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问题专项清理与整顿,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本案中,钱某“一心二用”,在担任司法局领导干部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并领取兼职报酬,吃着“公家饭”,却挣着“私房钱”。股份公司舍得花“重金”聘请钱某,看重的并非只是钱某的个人经验与才能,还有他作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与人脉。公职人员务必要认清自己的使命和担当,在其政谋其事,在其位善其身,不违规搞“副业”、挣“外快”,全力以赴种好为民服务的“责任田”。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