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乔某,中共党员,某县经信局副局长。2020年5月,乔某与朋友朱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乔某帮助朱某公司寻找融资渠道,事成之后朱某给予乔某融资额的2%作为感谢费。乔某通过关系找到合作的B公司,事后收受朱某感谢费20万元。
【处 理】
乔某身为党员干部,帮助企业融资以收受感谢费,违反廉洁纪律。乔某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点 评】
党员干部社会服务面广、掌握信息多,本是优势所在。但是,个别党员干部手握公权力充当“经纪人”,利用工作中掌握的社会信息与人脉资源居间牟利,“牵线搭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或感谢费等名目的“不义之财”,有损廉洁从政的清廉本色。
本案中,乔某忘却党员干部身份,利用公权优势“接私活”,为朋友公司融资“出谋划策”,收取高额感谢费。如果不对这种有偿中介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与惩处,干部易在私欲面前逐渐丢失心理防线,甚至由违纪走向违法犯罪。党员干部务必严守为官之道,强化角色认知,谨遵权力的公共属性,谨奉自身的公仆之职。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