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高某,中共党员,某区卫计局局长。2019年至2021年,高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院谋取利益,从而低价入股该医院,累计获得“分红”94万元。
【处 理】
高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低价入股获取高额“分红”,违反廉洁纪律,并构成受贿罪,且另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点 评】
相较于违纪违法特征明显的现金财物收受,不少当事人选择以“投资入股”方式模糊权钱交易的本质,有的不实际出资或明显低价出资而持有股份,有的与请托人合作炒股享受高额收益。党员干部形态多样的持股活动背后,往往并非只是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违纪行为。当公权力与股份投资相互“绑定”,党员干部容易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或为投资企业运营等各方面提供帮助,进而以“分红”形式接受利益输送,投资是假,掩盖受贿事实是真。
本案中,医院负责人张某为讨好高某主动“进贡”,通过“精巧”设计,使高某能按原始股价进行少量投资却享受高额分红。高某虽然实际出资,但是出资份额与取得的股权份额明显不匹配,获取的分红收益也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高某的行为不仅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纪,更是以“权力”入股的投资型受贿,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戒,对照不断翻新的贪腐花样自警自省,时刻警惕被“长线投资”套牢,坚决守好亲清政商关系底线。
来源:市纪委监委研究室(法规室)、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