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 清廉机关

【举案说纪法】谢所长,你泄密了

  • 发布日期:2024-01-10
  • 浏览次数:
  •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
  • 字体:[ ]

案 例

谢某,1992年出生,某基层执法单位副所长,其辖区村干部钱某(已因涉嫌走私被查处),通过日常村务工作故意接近谢某,并向其打听单位有关工作秘密。期间,谢某先后向钱某泄露了走私打击行动、上级部门暗访信息等秘密,为钱某的走私活动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

220427094519840152.jpg

处 理

谢某身为执法人员,违反工作纪律,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点 评

工作秘密,是国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一旦泄露往往会给单位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保守住秘密是一个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的问题。

作为党员干部,管不好自己的嘴巴,守不住自己的职业操守,跑风漏气,业务能力再强,工作能力再高,也是不行的。

本案中,谢某面对“有心之人”的打探,没有警惕之心,忘了纪律要求,将不该公开的公务行动和盘托出,客观上为他人的非法活动提供了便利,造成了不良影响。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密工作须臾不可放松,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紧绷保密工作这根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做好保密工作,谨言慎行,做到“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