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建设  > 清廉机关

【举案说纪法】被暗股“暗算”的张主任

  • 发布日期:2024-01-10
  • 浏览次数:
  •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
  • 字体:[ ]

编者按:警示教育问初心,以人为镜明得失。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对照党纪国法予以点评,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提升拒腐防变“免疫力”,今天起“清廉温州”开设《举案说纪法》栏目以飨读者。

scdc72ff52779455caa8420657a1eb3fc.jpg

案例

张某,1984年出生,中共党员,某单位副主任。2020年,张某与妻子以暗股形式持有XX有限公司40%股份,挂靠在其妹妹名下。张某全程参与该公司办证对接、股资分配等事务,并参加股东会议。公司运行一年后因各种原因停止经营,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股东之间因分账不均产生矛盾,张某被其他股东以领导干部违规经商的问题实名举报。

处理

张某身为领导干部参与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廉洁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商办企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点评

有人说,张某又没有贪污受贿,用自己的钱去投资赚钱有什么关系。殊不知,“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是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在从政的路上跑偏了道。国家法律法规早已对领导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做了明确规定。本案中的张某却仍然抱着侥幸心理,拐弯抹角搭暗股,明知故犯。这种官商的合作,本质上是赤裸裸的利益关系,无利不起早,商人不做赔本买卖。本案中,当企业终止经营后,两者关系不复存在只剩下了利益,商人毫不客气地对干部进行了秋后算账,张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暗股份换来了明处分。作为党员干部,“一心不得二用”,对此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只有一心为民的公仆。大家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教诲,“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

来源:市纪委市监委研究室(法规室)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